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