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性健康广告,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宾馆、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图书馆、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等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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