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爱卫会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动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行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