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重点支持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水质卫生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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