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