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区、单位卫生达标等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单位卫生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单位卫生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