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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