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24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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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第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第五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 第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 第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 第九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 第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 第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 第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 第十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 第十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 第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提供可循... 第二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提高...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 第三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易腐垃圾采...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七条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制定生活... 第四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 第五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