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七条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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