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