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