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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