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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