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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