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