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