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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