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