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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