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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