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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