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