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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