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