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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