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