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