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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