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