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