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