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