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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