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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