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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