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
(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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