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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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
第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条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
第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
第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
第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
第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
第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
第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企业应当遵...
第十一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
第十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
第十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一...
第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第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在临...
第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组织土地复垦验...
第十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及其费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需的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管道保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应当与管道...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组建专门的巡线队伍,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线队伍发现...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建立管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结合管道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实...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标志、警示牌毁损或者显示不清晰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三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三十条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管道保护需要,确定相对固定的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能源)、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启...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事故,应当立即报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报警以及应急处置、救援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事故调查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事故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有关款...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负责受...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