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建立管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结合管道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实施定期检测、维修。
对管道通过的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区域,以及管道通过的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地段和场所,管道企业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