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标志、警示牌毁损或者显示不清晰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