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管道线路带状地形图;
(二)管道建设后续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三)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或者重新启用等信息;
(五)管道建设、保护的其他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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