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根据本企业生产和管道特点以及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发展改革(能源)、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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