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能源)、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
(二)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三)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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