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事故,应当立即报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报警以及应急处置、救援提供便利,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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