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事故调查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未经事故调查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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