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