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管道保护需要,确定相对固定的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装备,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