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