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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