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