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组织土地复垦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管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管道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依法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管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管道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依法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