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