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完成土地复垦,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